近日,云南昭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泄愤报复为目的,向他人鱼塘投放毒药的案件。
案例回顾
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夏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不满,将三瓶“甲氰菊酯”倒入夏某某的鱼塘中,致使鱼塘中的鱼全部中毒。
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夏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已经结束。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愤报复,将农药投放到被害人夏某某的鱼塘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除刑事责任外,被告人陈某某、
依法还应当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夏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经济损失7000余元。
法律链接
nbsp nbsp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因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农场动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热情提醒
邻里关系是人们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的和谐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幸福与安宁,也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每个公民都应该正确对待邻里关系。
尤其是遇到邻里纠纷时,要互相尊重,互相克制,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绝不突破法律的底线。否则,犯下法律不允许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是长久的遗憾,必然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来源: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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