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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鱼类增殖放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长江流域鱼类增殖放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

养殖网 养殖业 2024-02-21 05:34:59 943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有效手段,对恢复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培养民众意识、增加渔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扩散释放和资源节约面临的突出问题

长江流域鱼类增殖放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长江流域鱼类增殖放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

1、增殖与释放相关的科研能力薄弱。

由于区域渔业资源的机构设置、相关政策、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的限制,渔业科研基础条件相对落后,增殖放流相关科研工作不足,导致增殖放流活动缺乏科学指导。

突出表现为:一是增殖放流类型的确定,对新增流量数量缺乏科学指导,盲目性较大;第二,缺乏对扩散和释放的生态风险的评估,如疾病风险、遗传风险和环境风险;第三,缺乏对增殖放流效果的评估,如鱼类资源和遗传多样性的变化。

2.种子来源不足。

根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为原生物种。种子应为当地物种的原始种子或后代。禁止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对放生幼苗的来源有很高的需求。然而,长江流域缺乏合格的种子生产单位。以前需要从周边购买大量种子,由于运输等因素,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种子质量,影响了放流效果。

特别是急需放生的特有、濒危物种,受此限制,不能进行大规模增殖放生活动。

3.渔业生态环境恶化仍在加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

水污染、河道疏浚、水利工程建设和过度养殖都导致渔业功能和自然水体生态环境恶化。渔业、环保、水利、城建、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相关工作时沟通不足,无法形成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

相互之间很难协调,自然水域的管理有很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效果。

4、渔业执法能力不强,增殖放流执行机制不健全,难以系统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由于增殖放流机构不稳定,特别是县区渔业部门的人员、机构、经费等得不到相应保障,与增殖放流相关的规划、论证、科研、育种、种质鉴定、质量检验等能力薄弱,难以系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5、对其重要性和作用的宣传还不够,群众需要加强对出院的科学认识。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广大人民群众对增殖放流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性认识不足。对增殖放流对象的抢夺和随意捕捉行为时有发生,对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意识较低。

此外,由于对自然水域的科学性认识不足,各种不符合自然水域科学性的外来物种和有害物种也时有发生。

二、建议和措施

1.加强增殖放流相关科研开发,开展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制定完善技术法规和标准,组织增殖放流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2、建设高标准水产养殖场,加强种子科研、生产、种质鉴定和质量控制能力。

3.积极报道宣传、增殖、发布的重大意义,充分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完善维护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4、各级水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水利、城建、国土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确保水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5、完善水产机构,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优质增殖放流活动。

6、加强宣传,广泛唤起社会各界对增殖放流活动的认识。

人为的扩散和释放nbsp一个希望和风险并存的措施。因为其他影响鱼类资源兴衰的环境因素,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

这是渔业部门力所不及的:能否完全满足鱼类生态和生活习性的要求,往往是决定其数量变化的内在因素。

第四,禁渔、增殖和放流要与加强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同步进行,长江禁渔和人工放流纯属社会公益事业,追求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不仅仅是渔业部门的事情。

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认可和关注:加强环境改善和治理,可以事半功倍;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大渔业管理和控制力度,如规定一些禁渔期和禁渔区。

把钓鱼限制在钓法上,设置钓眼大小等等。总之,所有的措施和办法都是关于如何保证长江各种鱼类的补充群体有足够的存量,为鱼类资源提供足够的时间休养生息和发展。最后,

作者对长江干鱼的种群增殖和放流持肯定态度,但也有担忧:一是放流的效益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尚待证实;第二,长江人工放鱼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人类干预生态系统的措施。

项目实施能否在nbsp严格的科学指导和管理下进行,工作重点是既要防止nbsp乱放,又要防止过度捕捞。实践的难度远远超过了nbsp的决策过程,否则就违背了项目的初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