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家向检察院递交了免职申请,里面涉及一个陈年旧案.
多年前的一次合作调查留下了犯罪记录。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公司总经理李被推荐为贺州市钟山县CPPCC委员。这对于李来说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他在经营好企业的同时,也能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服务社会。但让李感到不知所措的是,
政审过程中,按程序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李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检察官去犯罪现场查看情况。
“收到这个结果的那一刻,我只觉得如雷贯耳,无法理解。我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我怎么会涉嫌犯罪?”许久,李回忆起多年前曾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当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没有受到惩罚。凭着模糊的印象,他依稀记得公安机关给他做了笔录。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也没当回事,生活工作还是一如既往。然而,不仅无法当选为CPPCC成员,而且多年积累的声誉也受到影响。
更有可能错过很多商机。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2021年12月13日,李来到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向检察官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并提交了撤销案件的申请。
接案后,检察官拿着卷宗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李的犯罪记录。经查,李某确有“2015年在某村鱼塘投放危险物质”的前科。但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嫌疑人另有其人。
是当时李某公司的门卫侯,而李某在整个卷宗中并没有被列为嫌疑人,李某只是作为证人出现。公安机关为什么把他列为嫌疑人?
两个杀虫剂瓶子让他们成为嫌疑犯。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带着疑惑,到村里走访了当年的当事人。
经查,2015年4月,平桂区镇村民赖某等人在其承包的鱼塘中发现大量鱼苗死亡,怀疑是李某公司在鱼塘三四公里外排污或其他行为所致。赖某等人多次到李某公司索要说法。4月30日晚,
李某公司门卫侯某受李某指使到鱼塘查看情况,期间被赖某等10余名村民发现并包围。恰在此时,侯某手里拿着两个除草剂瓶,赖某等人怀疑侯某是投毒嫌疑人,于是报警,侯某被公安机关调查。
案中证据证实,立案通知书、传票、强制措施均指向侯某,公安机关未向李发送立案决定通知书,也从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那么,为什么会有李的前科呢?
负责的检察官在侯的供词中发现了线索。被抓后,侯某交代是受李指使,用扣押的瓶子往鱼塘投毒。
公安机关是否将李列为嫌疑人?在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说明立案理由后,公安机关的回复肯定了检察官的猜测。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侯某作出供述后,从第二份笔录开始就否认了这一说法,随后多份笔录都保持了一致的供述:因鱼塘有死鱼,李指示他去鱼塘查看情况。查获的两个瓶子是他刚从地上捡的空瓶。
鱼塘里没有投放任何物质,鱼塘里的鱼死与他无关。
正是侯某前后矛盾的认定,让公安机关进退两难。李已被列入嫌疑名单,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继续调查。这也是公安机关认为李涉嫌犯罪却没有立案的原因。
鱼苗死因改变“中毒案”趋势
检察官还走访了案件最初立案侦查的派出所,对侯某进行了讯问,对李进行了询问,并结合鱼塘周边村民的情况,梳理出案件的重点:第一,侯某是否存在向鱼塘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第二,李公司排污是否导致鱼塘死鱼?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李作为总经理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真相需要证据支撑,本案所有关键点都指向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对侯手中的两个瓶子和鱼塘的水进行了采样检验,并已形成检验报告。报告显示,
从侯某处查获的两瓶,其中一瓶不含任何危险物质,另一瓶检出乙草胺(除草剂),但鱼塘水样均未检出任何危险物质。这说明当时侯并没有用瓶子毒鱼塘。
那么,鱼塘鱼苗大量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呢?通过对案中证据的梳理,检察官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在鱼塘出现死鱼现象之前,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李某公司废水沉淀循环池中的废水溢出,流向鱼塘,导致鱼塘出现死鱼。
但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检察官认为,鱼塘中鱼的死亡是突发暴雨这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并非人为因素。这是双方的民事侵权纠纷,不构成犯罪。李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事发后,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李向鱼塘承包人支付了21万余元的赔偿金,双方的民事纠纷已得到解决。
鉴于上述事实,2021年12月30日,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次日,公安机关根据撤案通知书撤案,消除李、侯的记录。
(检察日报梁军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