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
由拉萨市达孜区检察院立案。
丁某某等4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经审结。
丁某某等4名被告人。
他们分别被判处7个月监禁。
缓期执行一年零七个月监禁。
同时
四被告愿意当庭承担。
由犯罪行为引起的
生态损害赔偿总额32301.45元。
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据介绍,2021年5月18日,丁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驾驶车牌为藏C081、藏A 995的车辆,
携带渔网1张、防水裤5条、氧气瓶4个、固定渔网的钢筋5根、多功能锂电池一体机1台、鱼篓1个等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1498条。
经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鱼类为裸鲤纳木措。《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关于纳木措渔业资源破坏补偿协议的建议》确认丁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某4人在禁渔期和繁殖期非法捕捞,对纳木措裸鲤种群数量造成直接影响。
对区域水生态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建议生态修复方式为支付生态补偿,修复费用为32301.45元,用于次年纳木措渔业资源增殖的亲鱼购买。
达孜区检察院依法向达孜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丁某某等4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2301.45元,并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侵害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达孜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鲁格亚说,下一步,
达孜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办理力度,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违法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来源:西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