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发布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退运货物税收规定。
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在出口时已征收出口税,
出口关税的退还。同时,公告还明确了税收法规实施中的相关手续。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中因不可抗力退运出口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第41号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退运货物出口的有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1.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的退还。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仍按现行规定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第一条规定退运的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应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并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不退税)凭证。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其中,未申报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抵扣的,应提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
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申报抵扣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只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当提交退运原因的书面说明,证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退运的,海关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本公告进行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未抵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证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署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