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水产品加工原辅料的自检。取消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原产地证明的监管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9号公告,内容如下:
8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9号公告,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包括取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原产地证书,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水产品加工原辅材料的自检。取消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原产地证明的监管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保”和“六保”任务,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取消进口栽培介质检疫审批时对首次进口栽培介质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和样品检验的监管要求。
二、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无注册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
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入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四、取消对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申报。
五、取消出境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取消对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在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对企业在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装运单和出厂合格证的监管要求。
八、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原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原产地证明的监管要求。
取消出口水产品养殖场饲料来自海关注册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10.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已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无需提交批准证书。
对于未经国家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取消了提供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相关安全评估材料的监管要求,要求产品安全承诺。
取消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