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和种植土地经常变化。去年以来,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耕地保护政策,收紧了种植养殖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了“五个严禁”。
不了解这些政策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第一,不占用基本农田。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但由于位置原因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1月27日发布,
调整种植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种植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进退平衡”总体规划,明确年内“进退平衡”安排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实施,并组织实施。
三、不准“非粮”耕地。种粮不赚钱,很多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种植,基本都是流转土地种植经济作物或者发展林果业,并伴有产品初加工。新政策规定,种植粮食作物的永久基本农田现状不变。
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非粮食作物可以保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生产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和饲草料。在不破坏耕地、不改变耕地类型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作物。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和装饰的植物以及其他损害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园、种草皮。
未经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批准,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不得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不准“卖狗肉”。农场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屠宰、肉类加工场所等设施,也不得建设其他无关设施,否则构成非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而所谓的“温室”是建不起来的。
否则可能会被拆。
五、未经上述存放不准使用。种植养殖用地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由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汇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农用地备案入库。上图所示未入库的,自然资源部卫星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如果不入库,被卫星片发现,就认为是违规使用。
关于政策实施时间,《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0年9月10日《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前,2020年11月4日《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公布前,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或“一刀切”,简单恢复为耕地。两个文件下发后,要进行整改,恢复耕地。确有困难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耕地“进出口平衡”。
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改正,
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并可处以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