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关路镇的淡水鱼养殖户胡某于2021年6月4日向温岭市消保委投诉称,他于2020年10月购买了两台温岭某厂家生产的养鱼机池塘增氧机用于鱼塘增氧。 2021年5月16日,其中一台增氧机在工作时损坏,导致鱼塘养殖的黄骨鱼苗近500公斤死亡。胡先生认为,该厂家生产的增氧机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部分鱼苗的损失。但厂家不予认可,双方无法协商。他希望消保部门介入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接待了胡先生,并于上午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此事,工厂认为其生产的曝气器不存在质量问题。此次事故是由于胡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主要责任由胡先生承担。因此,工厂只愿意生产与增氧机同等价值的产品。予以补偿,但鱼塘、鱼苗的损失不予补偿。
当天上午,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几个小时的调解,双方仍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首次调解以失败告终。考虑到纠纷较为复杂,当事人主张调解会引发诉讼,工作人员联系温岭市人民法院启动诉讼调解对接流程。
当日下午再次进行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工厂法定代表人和监管人员,并前往温岭市人民法院大溪人民法院耐心讲解法律。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厂方赔偿胡老师共计28000元损失。双方当事人签署并盖章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多方见证下,工厂当天支付给胡老师28000元,胡老师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本案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以司法确认的形式解决大规模消费纠纷,保障了消费者调解结果的履行。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使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推动多部门协同处理消费纠纷,有效增强了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设与治理。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最便捷的方式。
但由于调解缺乏强制的保障,调解的成功率往往较低。这时,消费者可以通过“索赔-调解对接”机制解决问题。消费者投诉经消协调解后,商家口头同意调解但未履行承诺的,消协可以向该商家申请司法确认后强制执行。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消费者可以快速解决消费纠纷,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