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检察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督促6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增放鱼苗19955尾,修复金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2021年8月至9月,金等6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渔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金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造成了渔业资源的损失、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金等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认定金等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共计4490元,应投放体长6厘米的鲢鱼14961尾、鳙鱼4994尾恢复生态。
威远县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督促金等人购买鱼苗,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在威远县检察院、县农业与农村局、县公安局的见证下,6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威远县延陵镇红星街五组进行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放流鳙鱼、鲢鱼19955尾。
(王永红、nbsp、甘露、nbsp、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nbsp、备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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