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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怎么处罚(禁渔区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怎么处理)

养殖网 养殖基地 2024-02-01 21:02:14 769

近日,广东揭阳市惠来县两艘渔船在禁渔区使用电动拖网捕鱼,两名船长最终被判刑,并支付巨额赔偿金,用于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恢复。

案件的细节

禁渔区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怎么处罚(禁渔区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怎么处理)

2021年10月20日4时许,惠来县神泉镇坳脚村黄某弟驾驶广东惠来籍渔船43xx9,与其他4名渔民从惠来县神泉港码头出发,向东经116 40 '行驶。

北纬22 43 '海域(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实行电网捕捞。7时许,惠来县神泉镇坳脚村黄驾驶粤惠来渔43xx2号渔船,与其他4名渔民从惠来县神泉港码头出发,向东经116 42 '进发。

北纬22 44 '海域(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实行电网捕捞。当日,上述两艘渔船在返回惠来县神泉港码头途中被惠来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扣。

黄某弟等人用43xx9号渔船出海捕鱼,总渔获量为326.2公斤,黄等人用43xx2号渔船出海捕鱼,总渔获量为319.2公斤。

受广东省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委托,上述两艘渔船的渔具为“单船(底)桁拖网”,属于过渡性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25mm,实测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18mm和19mm,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2021年10月25日,惠来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将两起案件移送揭阳海警进一步调查。

2021年10月28日,经揭阳海警传唤,黄某弟、黄自动向揭阳海警投案自首。

相关法律法规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9日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黄某弟、黄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40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弟、黄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捕鱼。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网捕鱼。

渔获物中的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出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

渔船可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黄某兄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388933.6元。在诉讼过程中,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判令黄哥哥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恢复费用共计393933.6元(其中生态资源恢复费用388933.6元,评估费用5000元)。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黄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总价值为396880元。诉讼过程中,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判令黄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恢复费用共计401880元(其中生态资源恢复费用396880元,评估费用5000元)。

日前,惠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广东惠来43xx9渔船黄某弟作出如下判决:1。黄某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2.随案移送的渔网一批、电线一批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被扣押船舶1艘(月辉来渔43xx9),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弟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恢复费用人民币38.89万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

总金额为人民币39.39万元。

对广东惠来43xx2渔船黄号作出如下判决:1 .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2.随案移送的渔网一批、电线一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船舶一艘(月辉莱渔43xx2)、

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恢复费用人民币39.69万元,本案评估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0.19万元。